裁判评议: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,主队三次申诉均被驳回

裁判评议: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,主队三次申诉均被驳回
9月22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十二期(20260922期)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共评议5个判例,来自近期的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本期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未出现错漏判。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。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 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55分钟,在广西恒宸罚球区内,南通支云19号队员传中,广西恒宸6号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未介入。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6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广西恒宸6号队员在倒地封堵传球时,球击中置于身后作为合理支撑且未扩大防守面积的手臂,不构成手球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二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66分钟,南通支云10号队员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,广西恒宸3号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未介入。 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3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球与手臂的接触点,结合球员身体与手臂位置、助理裁判的观察视角及动作分析,广西恒宸3号队员为手臂紧贴身体,支持裁判员未判罚其手球犯规的决定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11分钟,广西恒宸18号队员在与南通支云10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VAR未介入。 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8号队员构成严重犯规,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广西恒宸18号队员在与南通支云10号队员争抢空中球时脚底触碰对方,随后立即屈膝收腿,属于剐蹭动作,未达到严重犯规强度,应出示黄牌警告。在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(红牌)上,裁判员决定正确,但未判罚犯规错误,漏判犯规和黄牌。VAR未介入正确。 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京城市VS无锡吴钩。比赛第9分钟,南京城市罚球区内,南京城市20号队员在与无锡吴钩7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。裁判员判南京城市20号队员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,判罚球点球。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20号不构成犯规,不应判罚球点球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在进攻方拥有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情况下,双方争抢球时,南京城市20号队员的左脚绊到无锡吴钩7号队员的右脚并造成对方倒地,构成草率绊摔犯规。按照竞赛规则,在罚球区内针对此类犯规的纪律处罚应当降格为黄牌,应当判罚球点球。裁判员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。 判例五:中乙联赛第24轮,杭州临平吴越VS上海海港B队。比赛第32分钟,杭州临平吴越56号队员进攻时与上海海港B队53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。裁判员判56号队员进攻犯规。 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53号对本方56号恶意犯规,且破坏本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,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 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双方队员均以争抢球的目的争抢高空来球,且都未顶到球,随后发生正常的身体碰撞,期间无任何附加动作,属于不可避免的接触,双方队员均不构成犯规。在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(红牌)上,裁判员决定正确,但裁判员判罚攻方犯规的决定错误。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、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,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,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。(完)